洞察观点

【诚展工资核算】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基本工资

案例介绍

徐某与苏州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转正后正式工资1800元。一个月后,公司以徐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徐某认为公司给其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机构以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裁决公司补发徐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职工也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江苏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苏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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