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工资核算】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孕妇特别保护和不能用饮料替代案例精选
【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范围 案例简介】
小川高中一毕业就从农村老家来上海市打工,经朋友介绍,在个体户老柯的汽车修理铺当雇工,一边做些日常杂事,一边做学徒。小川不仅要在街边给客人洗车、擦车,还要负责修胎、换胎等力气技术活。炎炎夏日,小伙子头顶烈日、挥汗如雨,时间久了,一些常客也和小川熟络起来,觉得小川年纪轻轻,手脚麻利,做事认真挺不容易的,有次闲聊的时候就对小川说:“你们老板找到你这么个员工,他算省心不少,那么热的天,高温费可少不了给你吧。”小川听后有些疑惑:“个体户也给雇工发高温费吗?我们老板挺关心我们的,已经准备了清凉饮料啦。”那么,作为个体户的老柯,是否需要给小川支付高温费呢?”高温费发放的适用范围和主体究竟是哪些呢?
【案例简析】
炎炎夏日,高温费是不少劳动者最关心的事,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上海市人社综发(2011)43号)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案例中的老柯作为个体工商户及小川的雇主,应当参照规定执行,给予小川高温费。另外,希望用人单位能够关心那些在高温环境下辛勤工作的员工,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能够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为和谐劳动关系增添一抹清凉。
【孕妇高温季节的特殊保护案例简介】
小欢是一家饭店的点心师,现在怀孕4个月,由于饭店厨房的温度很高,一般都会超过33℃,到了夏天高温季节,温度更是节节升高,因为担心在高温环境工作,对胎儿有影响,所以她向单位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希望离开闷热的环境。单位却以小欢怀孕月份轻,还没有明显的妊娠反应与妊娠特征为由,认为她还没有必要调岗。但是小欢单位的答复,并不为小欢所接受。
【案例简析】
小欢单位的做法,既不人性化,也是违法的。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饭店厨房由于炉灶多、火力旺,温度已经超过33℃,所以小欢单位应该在高温季节,对小欢进行换岗,不应再继续安排她在高温闷热的厨房工作。而且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在这样一个闷热环境,对孕妇及胎儿影响还是很大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照顾。
此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还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高温季节,单位在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同时,也要做好对特殊人群的防暑降温工作。
【高温费不可取代清凉饮料供应案例简介】
小炳是一家工厂的搬运工,经常在户外工作,高温天也不例外。工作虽然辛苦,但小炳觉得单位福利还不错,因为往年单位除了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外,还会每天每人发两瓶盐汽水,不定期还会有冰镇绿豆汤供应。但是今年,小炳发现单位仅按规定发放每月200元的高温费,不再为他们提供盐汽水等饮料了,原因是今年单位业绩不佳,为了节约开销,所以取消了饮料供应。小炳为此感到很疑惑。
【案例简析】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此外,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因为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能引起水盐代谢紊乱,需要通过补充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因此,为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现场清凉饮料,是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
所以,小炳单位取消现场发放盐汽水的做法是错误的。单位不仅要按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还要做好高温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这两者之间不能相互替代,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