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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问答】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该怎么发?以苏州为例

问:

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该怎么发?

我们工资有基本工资1400+岗位工资500+绩效工资600+全勤奖200+住房补贴200+餐补200+业务提成组成的,劳动合同上没有涉及产假工资发放内容,只有公司人事最近才下发的员工手册上写明产假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请问合理么?我们产假工资应该怎么发?

答:

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因此符合苏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依法享有产假期间应正常支付其全额工资,若收到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工资的,再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等于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无需再发放。如用人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劳动者可至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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