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员工离职后公司应在几天内结清工资才是合理合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公司已形成了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即使企业没有公示,但工资发放的规律已向职工呈明了该项制度;
(2)企业的违法风险和纠正成本比较小。如果员工不满意,执意提出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投诉,顶多就是劳动监察要求单位限期改正。
(3)不同城市或地区对员工离职时的工资发放时间规定有所不同,所以还需要视不同地区和实际情况而定。
【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离职工资支付:工资一次性付清。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离职工资支付:一次性付清,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月29日修订】
离职工资支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离职工资支付:一个月支付周期的3日内支付,其他的按照约定支付。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10年12月1日修正】
离职工资支付: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离职工资支付:一次性付清。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离职工资支付: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1日修正】
离职工资支付:5日内一次性结清。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离职工资支付: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离职工资支付:一次性支付。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离职工资支付: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离职工资支付:一次性付清。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07年9月25日印发】
离职工资支付: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离职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离职工资支付: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离职工资支付: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离职工资支付: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
【2007年7月1日施行】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